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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会议纪要 
[发布时间:2008/6/4 10:30:00] 

 详细说明


  为做好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,我司于5月22日在北京邀请铁道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中国民航局和北京市建委、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、信息中心等单位,就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中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,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:

  一、注册管理系统问题

  针对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中遇到的系统方面的问题,会议要求我部信息中心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完善人员资格数据库,积极配合部注册中心和国务院有关部门,改进完善系统,为搞好注册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;会议明确如果审核工作量比较大、审查时间相对集中时,可以免费为有关注册审查部门增加管理密钥。同时要加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建设,建立全国统一信息平台,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,以满足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监督管理需要。

  二、继续教育问题

 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未开展前,建造师申请注册时可暂不要求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。因此,对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个注册期的人员,允许进行初始注册。待继续教育工作启动1年后,逾期注册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当按照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153号)执行。

  三、公示用语规范问题

  各级注册管理机构在注册审查工作中,应当使用规范语言,并且同一种不合格原因的表述应当统一。如:劳动合同待核实、施工年限待核实、资格证书待核实、报考条件待核实、学历专业待核实、身份证件待核实等。

  四、申诉材料规范问题

  为便于申诉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,拟增设《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诉表》(附件1)。申诉人可在网上下载填报《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诉表》,连同其他附件材料在申诉有效期内一并上报。

  五、企业基本信息修改问题

  企业的联系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、 营业执照号数据信息的变化,由企业在网上直接修改。

  企业性质、工商注册地、法定代表人、企业类型、企业资质类别、资质等级、资质证书编号数据信息的变化,由企业提出“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申请”,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信息自动更新。

  因个人调转引发企业名称变更的,按照《关于印发<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规定执行;因企业更名引发企业名称变更的,由企业提出“企业名称变更申请”,同时打印一级注册建造师、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,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,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后信息自动更新。

  六、建造师数据库信息修改问题

  建造师注册过程中发生有关信息修改事项时,由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受理,转交地方或者相关专业部门核实,核实意见返回后由部注册中心负责建造师个人数据信息修改,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。

  七、建立健全专业管理数据库问题

  为了使地方和有关专业部门及时掌握本地区、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、人员结构和分布状况等基本信息,我部信息中心可将及时更新的数据下载各地区和专业部门,确保各地区和专业部门建立满足管理需要的本地区、专业注册建造师数据库。

  八、注册学历专业审查问题

  按照《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(人发[2002]111号)和《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》(国人部发[2004]16号)规定,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进行建造师初始注册学历专业审查时,可按照《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》(附件2、附件3)执行。本表以外增加的学历专业,由各初审或者审核单位提出,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批。

  九、多专业注册问题

  取得多个专业建造师资格的,按照取得资格时间先后顺序,第一时间取得的专业为初始注册专业,其他专业为增项注册专业。证书注册专业和防伪贴标注的专业只有取得时间先后之分,而无主次之别。

  十、不予初始注册人员处理问题

  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初始注册的,应当出具《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》,并加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》,具体事项委托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办。

  请各地、各部门在建造师注册工作中,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。对在注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确保建造师注册工作健康有序开展。

  附件:1、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诉表.doc
     2、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(本科).doc
     3、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(高职高专).doc


建筑市场管理司
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

 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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