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人厅发[2006]82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: 根据2005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,经与建设部有关单位协商,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合格标准 科 目 名 称 | 试卷满分 | 合格标准 | 建设工程经济 | 100 | 60 |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| 130 | 78 |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| 130 | 78 |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| 房屋建筑 | 均为160 | 均为96 | 公路 | 铁路 | 民航机场 | 港口与航道 | 水利水电 | 电力 | 矿山 | 冶炼 | 石油化工 | 市政公用 | 通信与广电 | 机电安装 | 装饰装修 |
二、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,确认无误后,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,并将核准后的数据,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,于7月7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,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。 三、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,尽快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人员成绩,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。 附表: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○○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|